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221号,以下简称《报关单位管理规定》)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,“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《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》(以下简称《年度报告》)”。目前,海关年报系统已经正式启用,为方便您方便快捷办理业务,请在办理业务前仔细阅读本办事指南,并按如下步骤办理......